
近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发布2025年度“以案弘道”优秀案例,众瓴律所朱一葵、郑黄梅律师承办的一起小学生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成功入选,作为案例四展示。本案的裁判结果清晰界定了校园侵权纠纷中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边界,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在一次学校课后延迟服务期间,原告小周与被告小盛应老师要求倒垃圾,行走至一楼走廊时,小盛突然伸脚绊倒小周,导致小周摔倒,牙齿磕伤。小周遂将小盛、小盛监护人及就读学校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本所朱一葵、郑黄梅律师接受学校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代理本案。
朱一葵、郑黄梅律师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提出学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核心抗辩意见。其一,学校已尽常态化安全教育与管理职责,通过校规校纪、班级公约等多种形式明确学生行为规范,案涉事故系小盛临时起意的故意行为所致,并非学校场地设施存在瑕疵,且该行为超出学校可预见范围,事故发生后学校亦第一时间联系家长、送医救治,履行了应急处置义务;其二,事发时两名学生均已满八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安排倒垃圾的行为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是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日常劳动,学生应具备相应的安全注意能力,小盛的侵权行为所致损害,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本所律师向法院提交了监控走廊视频、作息时间表、学校管理制度、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和谐校园安全先行、班级公约等多项证据,充分证明学校对此次事故并无过错。
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本所律师的代理意见,最终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结合案件事实认定学校安排的劳动活动与学生年龄相适应,事发前校方已通过红旗下讲座、主题班会等多种形式开展安全教育,事发后亦及时采取救助、协商措施,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案涉损害由被告小盛的监护人承担。
校园安全关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而校园侵权纠纷的责任认定始终是司法实践中的重点与难点。本案的裁判结果打破了学生在校受伤,学校必然担责的认知误区,明确了学校教育管理职责的认定标准。
此次案例入选,是法院对本所专业能力的高度认可。未来,众瓴律所将继续秉持专业、尽责的服务理念,深耕各类法律实务,以优质法律服务为社会治理提供法律支撑。
Writ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