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需支付空置房前期物业服务费物业合同纠纷胜诉案例

我所朱一葵律师、郑黄梅律师成功胜诉为某物业公司追回空置房屋物业费共207400元。

 

一、案例核心裁判结论——开发商应当依法依约支付前期物业服务费207400元

本所代理的(2025)苏0623民初10409号物业合同纠纷案,经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理,最终判决被告如东某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江苏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空置房物业服务费用共计207400元,支持了物业公司的物业费主张,明确界定了开发商在前期物业服务中的付费义务。

二、案件基本事实详情

1.合同签订背景

在前期物业服务阶段,已竣工未售出、因开发商原因未交付业主的空置房,开发商应当依法依约支付前期物业服务费。

2.物业移交与交付流程

2024年3月至7月,案涉楼盘多幢住宅楼、商业楼分批完成移交,正式交由物业公司实施物业管理;2024年12月30日,案涉安置业主开始办理分房、收房手续。

3.双方争议核心

物业公司主张:案涉楼栋分批移交、交付时间不一,正式交付业主前产生的空置期内,物业公司已提供完整物业服务,开发商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对应空置房物业费。

开发商辩称:案涉空置房产生的费用,属于前期介入服务阶段费用,且该笔费用已通过一次性包干方式支付完毕,无需另行支付空置房物业费。

三、案件争议焦点:空置房物业费是否包含于前期介入服务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前期物业阶段的空置房物业费,与前期介入服务费是否为独立费用,开发商能否以已支付前期介入费为由,拒付空置房物业费。

本所律师作为物业公司诉讼代理人,从三大核心维度展开法律论证,为法院裁判提供关键依据:

1.合同文本维度

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明确区分前期介入服务费与前期物业服务费两个独立法律概念。其中,前期介入服务费数额固定、包干结算;空置房前期物业服务费数额不固定,合同约定了清晰、可执行的计算标准与结算方式,二者权利义务、计费规则完全不同。

2.款项性质维度

前期介入服务费,对应的是楼盘项目移交物业公司管理前的前期介入服务费用;而空置房物业费,是项目移交物业公司后,房屋因未实际交付业主,导致物业公司无法向业主收取物业费,其合理服务成本与收入损失,应由开发商予以填补,二者服务阶段、费用性质截然不同。

3.事后履约行为维度

双方后续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单独对空置房物业费的支付标准、结算方式作出补充约定,该事实直接证明,双方均认可空置房物业费独立于前期介入服务费,不存在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四、法院裁判观点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本所律师代理意见,依法认定:空置房前期物业服务费独立于前期介入服务费,开发商以已支付前期介入服务费为由拒付物业费,无合同依据与法律依据,物业公司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向开发商主张空置房物业服务费,遂作出上述胜诉判决。

众瓴动态|本所立法团队参与起草的《南通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5月1日起施行

2025年度,本所立法团队参与了《南通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的立法起草工作,该条例于2026年1月24日经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一致表决通过,于2026年3月31日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于5月1日起施行。

南通作为“中国近代第一城”滨江临海,具有得天独厚的文旅资源禀赋。近年来,南通市高度重视文旅产业发展,积极打造全国知名江海特色旅游目的地,全市文旅品牌影响力持续提升。但是,与省内外先进旅游城市相比,南通市旅游业发展在区位优势发挥、旅游品牌打造、旅游资源开发与整合、产业融合等方面还有较大提升空间,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引导、推动、规范和保障。

《南通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被列为南通市人大常委会2025年立法正式项目后,本所接受南通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委托,由朱一葵律师、郑黄梅律师、黄家玮律师等5名律师组成第三方立法团队,协助完成《南通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的起草工作,为委托单位提供全流程服务。

2025年2月-12月,市文旅局、市司法局、市人大、第三方立法团队紧密配合,开展条例起草、调研等工作。

2026年1月24日,南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该条例。

2026年3月31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该条例,予以公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经过市文旅局、市司法局、市人大的不断研究、打磨,以及第三方立法团队的协作配合,《南通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顺利出台。

本所第三方立法团队全流程协助《南通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的起草工作,包括协助草拟问题清单、协助形成征求意见稿及立法对照表等材料、协助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协助召开座谈会及听证会等调研会议等。

《南通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是南通市首部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实体性法规,也是全省旅游立法中唯一以“全域旅游”命名的法规,共七章五十四条,构建起全域规划、产业促进、服务保障、规范管理的完整制度体系。

条例的制定出台,对于我市整合优化旅游资源,破解发展瓶颈,建设旅游强市,推动产业融合,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众瓴荣誉|本所与海门全国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合作共建签约仪式顺利举行

 

 

2026年4月16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海门基层立法联系点与律师事务所合作共建签约仪式顺利举行,众瓴律所作为本次五家共建单位之一与海门基层立法联系点正式签约,此次签约标志着众瓴律所在深度参与国家与地方立法实践、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方面迈出坚实一步。海门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江永军、法工委主任周祖斌出席签约仪式并为共建单位颁发牌匾,众瓴律所朱一葵主任代表律所签约并发言。

江永军主任强调,基层立法联系点是立法机关联系基层、畅通民意、汇集民智、凝聚社会共识的重要平台,是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关键载体。共建律所要切实履行三项核心职责:认真参与法律草案意见征集、深入开展立法调研与民意收集、常态化开展法治宣传与专业法律服务,让基层声音直达立法机关。

本所朱一葵主任表示,众瓴律所深度融入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的新起点、服务地方高质量发展的新征程。作为此次五家律所共建单位之一,众瓴律所将以本次共建为契机,从三大维度落实共建任务:锚定专业定位,发挥法律实务优势,精准研判法律草案、提供专业立法建议;畅通民意渠道,搭建律所与群众的沟通桥梁,把基层诉求转化为规范、可采纳的立法意见;深化法治宣传,结合立法征询开展精准普法,提升居民法治素养,为新时代法治建设添砖加瓦。

本所始终以服务地方立法、助力法治建设为核心使命,深耕立法咨询、法规起草、规范性文件评估等专业领域,以实务智慧赋能立法工作,全程参与《南通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南通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南通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等多部市级地方性法规的调研、论证与修改,助力地方重点领域制度完善;4名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等国家立法征询中建言献策,5条专业意见被国家立法机关采纳;受托完成《南通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南通市市区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等政府规范性文件后评估,以专业视角检视制度实效、提出优化方案,服务法治政府建设。

本次共建是对众瓴律所的高度认可,众瓴律所将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以高质量专业服务,打通立法“最后一公里”,让每一次立法都承载民意、贴近民生、彰显法治温度。

众瓴动态|本所三名律师受邀参加全国人大海门基层立法联系点2026年工作会议

近日,南通市海门区人大常委会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海门基层立法联系点2026年工作会议。本所朱一葵律师作为立法联系点专家及立法建议采纳人员,郑黄梅律师、黄家玮律师作为立法建议采纳人员受邀参会。

 

 

 

 

 

会议通报2025年度立法建议采纳人员清单,联系点全年共28条建议被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采纳。其中,朱一葵律师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提出的1条建议及郑黄梅、黄家玮律师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提出的2条建议被采纳。

会后,海门基层立法联系点组织专家及立法建议采纳人员参观联系点建设情况并召开座谈会。

此次立法建议被采纳,是对本所立法团队专业能力与社会责任担当的充分肯定。未来,众瓴律所将继续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参与基层立法实践,以法治智慧助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依法立法,为法治建设贡献专业力量。

虹瓴守护|众瓴律所党支部联合虹桥街道举办双节同庆主题活动

灯火映法治,春风护芳华。在第116个“三八”国际妇女节与丙午年元宵佳节双节同庆之际,众瓴律所党支部联合虹桥街道共同举办“法护芳华・巾帼同行”主题活动,以专业法律服务为辖区女性送上一份特别的节日祝福。

 

 

 

 

 

 

活动现场,本所党支部书记郑黄梅律师发布《2026年度“法润巾帼”公益法律服务清单》。清单涵盖常态化“社区法律门诊”、反家暴维权绿色通道、妇女权益普法宣讲、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等多项务实举措,以可触、可感、可依的公益法律服务,为女性权益保驾护航。

在“虹瓴守护・共筑平安”志愿队伍扩容仪式上,新一批律师、调解员、社区“法律明白人”及妇联执委郑重按下手印,庄严宣誓。本所徐霄鸽律师作为新成员加入志愿队伍,以志愿之名践行法治初心,与全体志愿者一道,共同守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传递法律温度。

在“虹馨・虹姐说” 巾帼微宣讲环节,本所黄家玮律师带来《新时代“她”权利——从〈妇女权益保障法〉看女性权益保护》主题分享。黄律师结合真实案例,围绕婚姻家庭、劳动就业、人身安全等女性关心的热点问题以案释法,深入浅出讲解维权路径,为在场女性送上实用法律锦囊,引导大家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本次活动是众瓴律所与虹桥街道深化基层法治共建、推进“虹瓴守护”品牌建设的生动实践。未来,众瓴律所将持续发挥专业优势,依托“虹瓴守护”志愿服务队,常态化开展精准化、便民化公益法律服务,以法治之光守护巾帼芳华,以专业之力共建平安和谐虹桥。

众瓴荣誉|本所朱一葵、郑黄梅承办案件入选崇川法院2025年度“以案弘道”优秀案例

近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发布2025年度“以案弘道”优秀案例,众瓴律所朱一葵、郑黄梅律师承办的一起小学生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成功入选,作为案例四展示。本案的裁判结果清晰界定了校园侵权纠纷中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边界,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在一次学校课后延迟服务期间,原告小周与被告小盛应老师要求倒垃圾,行走至一楼走廊时,小盛突然伸脚绊倒小周,导致小周摔倒,牙齿磕伤。小周遂将小盛、小盛监护人及就读学校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本所朱一葵、郑黄梅律师接受学校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代理本案。

朱一葵、郑黄梅律师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提出学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核心抗辩意见。其一,学校已尽常态化安全教育与管理职责,通过校规校纪、班级公约等多种形式明确学生行为规范,案涉事故系小盛临时起意的故意行为所致,并非学校场地设施存在瑕疵,且该行为超出学校可预见范围,事故发生后学校亦第一时间联系家长、送医救治,履行了应急处置义务;其二,事发时两名学生均已满八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安排倒垃圾的行为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是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日常劳动,学生应具备相应的安全注意能力,小盛的侵权行为所致损害,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本所律师向法院提交了监控走廊视频、作息时间表、学校管理制度、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和谐校园安全先行、班级公约等多项证据,充分证明学校对此次事故并无过错。

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本所律师的代理意见,最终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结合案件事实认定学校安排的劳动活动与学生年龄相适应,事发前校方已通过红旗下讲座、主题班会等多种形式开展安全教育,事发后亦及时采取救助、协商措施,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案涉损害由被告小盛的监护人承担。

校园安全关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而校园侵权纠纷的责任认定始终是司法实践中的重点与难点。本案的裁判结果打破了学生在校受伤,学校必然担责的认知误区,明确了学校教育管理职责的认定标准。

 

此次案例入选,是法院对本所专业能力的高度认可。未来,众瓴律所将继续秉持专业、尽责的服务理念,深耕各类法律实务,以优质法律服务为社会治理提供法律支撑。

众瓴新闻|本所朱一葵律师为通州区供销总社开展股权投资专题培训

为进一步增强公司治理和股权投资领域的法律风险意识,提升社有资产运营管理的规范化水平,近期,众瓴律所朱一葵律师受邀为南通市通州区供销总社全体机关人员,开展以“《公司法》视角下的股权投资”为主题的专题法律讲座。

讲座现场,朱一葵律师紧密结合供销合作社集体资产管理的核心需求,以《公司法》相关规定为脉络,从角色定位、出资规范、参股投资方式、参与公司治理、股东权益保障、股权退出方式六大维度,对股权投资全流程的法律要点进行了深入解读。

为让抽象的法律条文更易理解、更贴合实际工作,朱一葵律师采用案例分析及法条对比的方式,将法律规定与社有资产投资、管理、风险防控等具体工作场景深度融合,深入浅出地剖析了社有资产投资运营中可能面临的出资瑕疵、治理失衡、权益受损等法律风险,并针对性地给出了规范操作建议与风险规避路径,为在场人员搭建起清晰的法律认知框架。

 

整场讲座内容详实、重点突出,现场学习氛围浓厚,获得了在场人员的一致认可。讲座结束后,通州区供销总社表示,本次讲座不仅实现了法律知识的精准普及,更推动了工作理念的更新与提升,为今后进一步规范、高效、安全地盘活社有资产,精准防范股权投资风险,更好地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筑牢了法治根基,指明了实践方向。

未来,众瓴律所将继续秉持专业赋能、精准服务的理念,持续深耕国企央企、供销系统等领域的法律服务需求,不断整合专业资源,以专业法律力量助力各类市场主体规范运营、防范风险,为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众瓴新闻|本所郑黄梅律师为南通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十二期现场咨询服务

作为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常年法律顾问,众瓴律所始终以专业赋能公共服务,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规范、有序运行筑牢法治屏障。2025年1月至12月,本所郑黄梅律师深耕服务一线,常态化驻场开展咨询工作,累计为中心开展十二期现场咨询活动,用专业法律服务护航每一次交易公平。

在历次现场咨询中,郑黄梅律师精准聚焦交易流程中的法律疑点、风险防控要点,为中心工作人员及各类交易主体提供“一对一”专属答疑服务。无论是交易文件审核中的细节问题,还是履约过程中的权益保障困惑,郑黄梅律师都以通俗易懂的解读、专业严谨的分析,高效解决法律难题,获得服务对象的一致认可。

十二期现场咨询活动的持续开展,将专业法律服务深度融入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有效提升了交易参与各方的法律意识,夯实了交易工作的法治基础。未来,众瓴律所将继续秉持初心、深耕细作,以更优质、更高效的法律服务,为护航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公平公正与高效有序贡献更多专业力量。

众瓴荣誉|喜报!一日连收三份立法建议采纳证书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海门基层立法联系点向本所发来喜讯,本所朱一葵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草案)》意见征询过程中提出的建议被国家立法机关采纳。

郑黄梅律师、黄家玮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意见征询过程中提出的建议被国家立法机关采纳。

 

 

 

 

 

 

 

 

此次立法建议获采纳,是对本所律师专业能力的崇高荣誉与莫大肯定。未来,众瓴律所将始终坚守专业初心,持续深耕立法领域,积极投身法治建设实践,为推动国家法治事业发展奉献力量。

众瓴案例|车辆营运性质争议引发保险拒赔?两次理赔记录成关键突破口!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保险公司常以车辆改变使用性质、危险程度增加为由主张商业险免赔。近日,由本所朱一葵、杨晶律师承办的冯某与某保险公司、金某、某网约车平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成功反驳了保险公司的免赔主张,为当事人争取到应有的保险赔偿,为同类案件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一、案件情况:交通事故引发保险免赔争议

2023年3月,冯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王某所驾电动自行车碰撞,造成王某死亡及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冯某与王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冯某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3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然而,某保险公司却以冯某长期通过某网约车平台接单营运、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通知保险人为由,主张商业险免赔。

金某(王某近亲属)将冯某、某保险公司及某网约车平台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本所朱一葵、杨晶律师接受冯某委托,代理此案。经审理查明,冯某早在2019年就已在某网约车平台注册车辆,2021年7月、2022年7月曾两次发生交通事故并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其中,2021年理赔时,某保险公司系统内留存的车辆照片(车后方及右侧方)显示有某网约车平台的标识及二维码;2022年理赔照片(车后方)也显示有二维码。

二、案件分析:两次理赔记录成为核心关键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某保险公司主张商业险免赔是否成立,核心围绕保险公司是否知晓车辆营运性质展开,具体分析如下:

(一)保险公司主张免赔的依据与缺陷某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及商业保险条款主张免赔,称冯某从事道路运输营运活动,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但其主张存在明显缺陷,其称承接的冯某前两次小额理赔系系统自动核赔、无人审核,然一审中提交的理赔流程图显示小额理赔仍需工作人员发起后由系统审核,冯某二审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也证明有保险公司人员参与资料收集,并非全程无人工参与。
(二)律师的核心抗辩思路朱一葵、杨晶律师结合事实与法律,提出关键抗辩意见:冯某的车辆在本次投保前已用于营运,不符合《保险法》第五十二条“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适用情形;某保险公司两次理赔时留存的车辆照片均有某网约车平台标识或二维码,足以证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车辆营运事实;保险公司明知车辆可能用于营运,仍按非营运险收取保费并订立案涉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及最大诚信原则,应视为放弃解除合同及拒赔权利。
(三)法院裁判逻辑法院最终采纳了本所律师的抗辩意见,认为从两次理赔记录及车辆照片可认定,某保险公司知晓或应当知晓冯某使用车辆营运,保险合同以最大诚信为基本原则,保险公司明知营运事实仍继续承保并收取非营运保费,无权再主张免赔,某保险公司关于系统自动核赔不知情的辩解,因缺乏证据支持,不予采信。

三、案件评价:兼具实践价值与警示意义

本案的判决结果,不仅为当事人冯某争取到了保险赔偿,使其无需自行承担高额赔偿责任,更在法律适用与实务操作层面具有重要意义:
(一)对保险行业的警示此案明确了保险公司的审核与告知义务边界。保险公司不能以小额自动核赔为由规避审核责任,对于理赔中发现的车辆使用性质异常线索,应及时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若明知可能存在营运情况仍按非营运承保,后续将丧失拒赔权利,这倒逼保险公司完善核保与理赔流程,避免选择性审核。
(二)对车主的参考价值对于有营运车车主,应如实向保险公司告知车辆使用性质,避免因性质不符引发理赔纠纷;而对于已发生过类似理赔、保险公司未提出异议的情况,若后续发生事故,可参考本案逻辑主张保险赔偿。
(三)律师代理的专业价值本所朱一葵、杨晶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抓住两次理赔记录这一关键证据,紧扣《保险法》诚信原则与弃权规则,构建清晰的抗辩逻辑,最终成功反驳保险公司的免赔主张,充分展现了专业律师在复杂民事纠纷中的证据梳理能力与法律适用水平。

此案的处理,为同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保险免赔争议的解决提供了典型范例,也再次印证了专业法律服务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平衡各方利益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