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身边越来越多的客户收到了来自北京北大方正有限公司委托律师发来的律师函,律师函提示收函单位存在字体侵权行为,有的是因为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所使用的字体涉及侵权,有的是产品外包装上字体涉及侵权,有的是天猫网站上的产品外观图片及广告内容上的字体侵权,也有的是商标上字体侵权。
一、什么是“字体侵权”中的字体?
司法实践中 “字体侵权”分为三个层面,即字体、单字、计算机字库。
字体:根据“百度百科”释义,是指文字的外在形式特征,是某一类特定的文字之风格样式。如已经过著作权财产权保护期限的宋体、楷体、黑体等,以及最新开发设计的秀英体、静蕾体、倩体等。字体本身具有抽象性与概括性。
单字:是承载着字体特定风格的具体表达。单字具有两个层面的涵义,一是传统书法书写而成的单字,本身受《著作权法》保护,并无争论;二是计算机字库中的单字。由于后者在《著作权法》中并未明确属性和地位,再加上其形成过程和表现形式异于传统书法,所以往往在实务界及理论界争议颇多,也是“字体侵权”的主要探讨对象。
计算机字库:本身外在表现形式为“单字”,实质是为了得到可在计算机及相关电子设备的输出装置中显示相关字体字型而制作的由计算机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属于计算机程序。
二、“字体侵权”中的“侵权”,侵犯的是什么权利?
根据字体上述三种类别的特性,“字体”应将其归类为著作权法的范围。因此,“字体侵权”侵犯的是权利人的著作权。
三、“字体侵权”在何种情形下可以被认定为侵权?
计算机字库里的单字作为导入计算机内的图像显示,其创作的基础来源于实体中的单字来源,因此,计算机字库中的单字是实体中单字的演绎作品,其行使权利不能妨碍到原权利人的权利。 我们常说的“字体侵权”其实是计算机字库的“单字侵权”。
司法实践对“单字侵权”的认定,核心都在于认定“计算机字库的单字”是否具有“独创性”,从而认定其是否享有著作权,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当然,仅仅满足“独创性”尚且不够,还要审查企业运用字体的主观想法,即运用字体的目的,是为了“传情达意”还是“审美意义”。另外,计算机字库的单字作为实体单字的演绎作品,要注意字库公司是否有权行使计算机字库单字的诉讼权利。
四、收到“字体侵权律师函”,企业应该怎么做?
鉴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司法裁判不一,小编在这里提出三条建议,供企业参考:
1、在设计商标标识、企业网站、广告宣传语时谨慎选择字体,尤其是“喵呜体”、“静蕾体”等独创性较高的字体,建议优先选择那些确定没有著作权的计算机字库单字(比如宋体、黑体、仿宋体、隶书、楷体等)
2、与设计公司签订合同时,约定设计公司有义务保证自己的字体来源是合法有效的,且有权使用字库或字库中的单字,设计出来的产品,第三人无权追诉即无权利瑕疵。
3、收到字体侵权律师函,企业应注意以下几点:
1)沉着冷静不慌忙,可暂不作回应。
2)企业应当在第一时间对对方主张字体侵权的客体采取“销毁”措施,例如对方指出网站的宣传语图片涉嫌侵权,那么就先把网站的宣传语图片进行删除、替换。如果企业的微信公众号、产品外包装、广告图片内容是委托第三方设计制作的,应及时与第三方交涉撤换。
3)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需求,购买部分字体用于广告宣传或产品包装。
4)对方进一步明确提出权利主张时,请交由律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