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职场,难免有个三病五痛的时候。一旦病倒,你是会请病假还是会申请医疗期呢?医疗期和病假是一回事吗?作为企业管理者和HR不得不知的知识,今天小瓴就带领大家一起学习一下吧。
NO.1 病假与医疗期不是一个概念
病假是一种医学概念,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生根据病情建议员工接受治疗的时间。
比如:公司员工小林因感冒发烧,向人事请假两天回家卧床休息,公司予以批准,这就是病假。
而医疗期是个法律概念,是指一段法定期间。《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的长短取决于员工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
比如:隔壁老王在某公司任职期间,因患肺结核,需要住院休养半年,这半年单位不能和老王解除劳动合同,这个期间就是医疗期。
由此可见,病假是需要谨遵医嘱,适时合理安排休息时间并获得企业批准的休息时间,而医疗期则是法定的关于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限制。
NO.2 医疗期的计算问题
理解了医疗期和病假,关于医疗期的计算方式很多人也并不是很清楚。为了方便理解,小瓴为大家准备了医疗期计算一览表:
当然,这里的医疗期不包括特殊疾病的医疗期。
所谓的特殊疾病,是指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对患这类疾病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同时,小瓴还要提醒大家注意:
1、医疗期间,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包括在内;
2、进入医疗期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一旦劳动者因病需要停止工作休息治疗时,用人单位不得拒绝。
NO.3 医疗期内员工的工资待遇问题
讨论完医疗期,大家最最关心的问题来了,病假是休了,医疗期也有了,医疗期内的工资应当如何发放?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也就是说,即使员工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给付病假工资,合同未约定的,也应当给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NO.4 医疗期内员工社保及住房公积金问题
就江苏地区而言,原江苏省劳动保障厅(苏劳社劳薪[2005]21号)规定,用人单位仅需在最低工资之外另行支付劳动者住房公积金,但现该文件已于2015年12月21日废止。因此,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No.5 劳动合同解除、终止问题
1、劳动合同期限已满,医疗期未满。劳动合同期限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为止,这里“相应的情形消失”是指医疗期期满或者职工无法提供病休证明文件。
2、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医疗期已满。此时,企业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处理双方的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期限已满,医疗期已满。此时,企业可以按照有关劳动合同终止的程序操作。
4、医疗期未满,职工或企业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可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不受医疗期的限制。
No.6 医疗期满劳动合同解除时的经济补偿问题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
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还应当给予劳动者不低于本人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