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参加南通市“产业链”企业法律服务产品比赛获二等奖

2021年9月16日下午,南通市司法局、南通市律师协会举办南通市首届“产业链”企业法律服务产品现场评选大赛,33个法律服务产品在前期初选环节脱颖而出,进行最终角逐。

一、搬迁企业劳动关系处置法律服务产品

搬迁对于企业经营牵一发而动全身,一系列问题接踵而来,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劳动关系处置问题,处理不慎将引发罢工、上访等群体性事件。

企业搬迁需要律师介入,通过提供起草法律文书、制定搬迁方案、协助企业与职工谈判等全流程专业法律服务,助力企业以尽可能低的成本顺利、合法搬迁,妥善解决职工安置问题,减少陷入劳动争议的风险,并帮助企业构建合法合规的用工制度。

二、商标许可授权专项法律服务产品

商标是企业的名片,商标许可授权是商标的重要使用形式之一,但不少被授权企业往往疏于对商标的检索及调查,导致后续产生纠纷维权时困难重重。

律师为被授权企业提供标准化、精准化的法律服务,如商标检查及监测、市场尽职调查、受许流程风险防控等,以达到减少企业经营风险,避免落入商标侵权诉讼的服务效果。

经过现场宣介展示,评委们对33个法律服务产品的综合产品实用性、创新性、可推广性、服务流程完整性、产品领先性等方面进行打分,本所“搬迁企业劳动关系处置法律服务产品”荣获二等奖(左三)

经济是城市发展的重要指标,企业是经济发展的核心动力,产业链则是具有内在联系的企业群结构,在省政府发布并执行《江苏省“产业强链”三年行动计划》的背景下,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助力企业经营,为我市16条优势产业链高质量发展尽一份力,是众瓴律师义不容辞的责任。

本所郑黄梅律师助力崇川区青少年法治文化艺术节开幕式

5月18日上午9时,随着通师三附同学表演的《骏马飞扬》开场舞在城中小学上演,南通市“民法典宣传月”暨崇川区第七届青少年法治文化艺术节拉开帷幕。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朱志强、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周昌元、市法学会专职副会长葛重兵、崇川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斌、崇川区关工委主任曹志林、崇川区政法委副书记、区委国安办主任陆松花、崇川区司法党组书记、局长陈红霞、崇川区委教育工委书记、区教体局党组书记、局长陆红兵与崇川区区级机关各街道有关负责人、城中小学的师生等共同观看了开幕式演出。

本所郑黄梅律师也作为普法志愿者为青少年量身解读《民法典》,与城中小学的同学共同开展了一场法治公开课——《法治伴我成长》,节目新颖,生动有趣,赢得了现场观众的阵阵掌声。

本所郑黄梅律师走进江苏省海门师范附属小学开展《长江保护法》宣讲活动

为加强《长江保护法》的宣传,3月17日下午本所郑黄梅律师受邀前往江苏省海门师范附属小学为90名学生开展了一场“与爱童行 法律伴我成长——《长江保护法》走进校园”为主题的宣传讲座。

讲座中,郑黄梅律师以长江过去与现在状态对比为切入口,引出《长江保护法》的适用,深入浅出地对《长江保护法》的内容进行讲解。同时结合鲜活案例以案讲法、以案学法向学生传递了学法守法用法的理念,引导同学们保护母亲河,保护环境,树立法治观念,树立规则意识,做一个知法、懂法、用法的好少年。

郑律师生动的讲解激发了学生们的兴趣,为在场的师生们上了一堂精彩的长江保护普法宣传课。整场讲座在学生们专心凝听的和谐融洽范围中圆满结束。

江海暖阳 | 相约阳春三月,共保女性权益

国际妇女节全称“联合国妇女权益和国际和平日”,在中国又称“国际劳动妇女节”“三八节”和“三八妇女节”,是在每年的3月8日为庆祝妇女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等领域作出的重要贡献和取得的巨大成就而设立的节日。

2021年3月8日是三八妇女节设立后的第111个节日,也是众瓴所“江海暖阳”公益法律服务项目启动后迎来的第一个三八妇女节。

今日,众瓴所和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携手,在江苏爱格斯凯服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举办三八妇女节联合义诊活动。由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为女职工们提供B超及相关诊疗服务,众瓴所为女职工们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女性力量”在近两年被频繁提及,在当今社会,越来越多的女性找到了自己的人生舞台,各行各业不断涌现出巾帼“她”力量,无论是坚毅果敢的李兰娟院士,还是心怀大爱的张桂梅老师,都是女性力量多元化的代表。

作为致力于发展公益法律服务的律所,众瓴所深知,若想要广大女性在自己的位置上发光发亮,首先要保障其合法权益,让其懂法、守法、用法,敢于发光,敢闯敢拼,希望今日的公益活动能为保障女性权益尽一份绵薄之力。

劳务派遣下的工伤,谁负责?

案例介绍

南通某机械公司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派遣公司安排2名保洁工人负责机械公司的卫生保洁工作。保洁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缴纳了社会保险。2018年9月,一个保洁工人在机械公司上班时突发脑溢血,抢救不治,24小时内死亡。后家属上门要求赔偿,机械公司不知如何处理?

问题提出:在劳务派遣下发生的这种工伤,到底谁应当承担赔偿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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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利用职务便利兼职营利怎么办?

为保障企业的合法利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特定情形的兼职加以限制,如《公务员法》禁止公务员兼职,《公司法》禁止公司的董事、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等。劳动法并没有对员工做兼职做出禁止性的规定,员工能否兼职主要取决于劳动合同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众瓴律师通过所代理的一例劳动争议案件来谈一谈现代企业应当如何有效对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进行合理限制,促使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忠实、尽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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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瓴成功举办离职谈判培训课程

4月11日,“离职谈判”课程由众瓴律所合伙人李春华律师主讲,课程将谈判技巧、法律专业知识与心理学相结合,为到场企业HR提供专业、实用、高效的指引,促成离职谈判达到一种双赢、将公司损失控制在最低的圆满结局。本次培训课程获得了学员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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