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瓴案例|商铺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拒不腾退,出租人成功追索欠付租金及房屋占有使用

某商业街区运营管理企业(出租人)将街区内商铺出租给个人承租人用于餐饮经营,双方签署书面《商铺租赁合同》,对租赁面积、租期、租金标准、租金支付周期、腾退义务、违约责任等均作出明确约定。
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人未能按约履行租金支付义务,长期拖欠租金。经双方协商,出租人与承租人签署《解约协议》,一致确认租赁合同提前解除,核对确认承租人截至解约节点结欠的租金总金额,同时约定承租人分期偿还欠款,并要求承租人于指定日期前完成商铺腾退、按现状向出租人交还房屋。
协议签署之后,承租人仅偿还部分欠款,剩余到期款项迟迟不予支付;同时承租人并未按照《解约协议》约定时间完成房屋腾空交接,继续占有使用案涉商铺。虽经出租人多次沟通催告,承租人既不结清剩余欠款,也不及时办理房屋交还手续。
江苏众瓴律师事务所朱一葵律师、黄家玮律师受出租人委托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承租人支付欠付租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解除之后的房屋场地占用费,并由对方承担本案律师费、案件诉讼费、保全费,得到法院支持。庭审过程中,承租人提出多项抗辩:主张《解约协议》签署后原租赁合同违约条款不再适用,不应当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认为其已经口头告知不再经营商铺,出租人负有减损义务,后续扩大产生的占用费不应由其承担;同时抗辩房屋占有使用费与逾期退房违约金属于双重赔付,金额过高,律师费没有合同依据应当全部驳回。
法院审理认为,结合双方提交租赁合同、《解约协议》、微信沟通记录等全部证据,作出如下认定:案涉《商铺租赁合同》与后续签署的《解约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备法律约束力。承租人未按照解约协议约定按期足额归还结算欠款,已经构成违约,应当向出租人清偿剩余欠付租金,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损失。出租人主动将违约金标准下调至一年期 LPR 的 1.5 倍,该主张未超出法律保护范围,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房屋占有使用费:虽然承租人曾微信表达准备闭店,但并未完成正式房屋交接手续,结合水电费缴纳记录、聊天记录,能够证实承租人仍然实际控制占用案涉商铺。法院结合双方沟通情况,参照原合同租金标准,支持合同解除、约定腾退期限届满后至实际房屋移交之日止合理区间内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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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需支付空置房前期物业服务费物业合同纠纷胜诉案例

我所朱一葵律师、郑黄梅律师成功胜诉为某物业公司追回空置房屋物业费共207400元。

 

一、案例核心裁判结论——开发商应当依法依约支付前期物业服务费207400元。

本所代理的(2025)苏0623民初10409号物业合同纠纷案,经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理,最终判决被告如东某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江苏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空置房物业服务费用共计207400元,支持了物业公司的物业费主张,明确界定了开发商在前期物业服务中的付费义务。

二、案件基本事实详情

1.合同签订背景

在前期物业服务阶段,已竣工未售出、因开发商原因未交付业主的空置房,开发商应当依法依约支付前期物业服务费。

2.物业移交与交付流程

2024年3月至7月,案涉楼盘多幢住宅楼、商业楼分批完成移交,正式交由物业公司实施物业管理;2024年12月30日,案涉安置业主开始办理分房、收房手续。

3.双方争议核心

物业公司主张:案涉楼栋分批移交、交付时间不一,正式交付业主前产生的空置期内,物业公司已提供完整物业服务,开发商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对应空置房物业费。

开发商辩称:案涉空置房产生的费用,属于前期介入服务阶段费用,且该笔费用已通过一次性包干方式支付完毕,无需另行支付空置房物业费。

三、案件争议焦点:空置房物业费是否包含于前期介入服务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前期物业阶段的空置房物业费,与前期介入服务费是否为独立费用,开发商能否以已支付前期介入费为由,拒付空置房物业费。

本所律师作为物业公司诉讼代理人,从三大核心维度展开法律论证,为法院裁判提供关键依据:

1.合同文本维度

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明确区分前期介入服务费与前期物业服务费两个独立法律概念。其中,前期介入服务费数额固定、包干结算;空置房前期物业服务费数额不固定,合同约定了清晰、可执行的计算标准与结算方式,二者权利义务、计费规则完全不同。

2.款项性质维度

前期介入服务费,对应的是楼盘项目移交物业公司管理前的前期介入服务费用;而空置房物业费,是项目移交物业公司后,房屋因未实际交付业主,导致物业公司无法向业主收取物业费,其合理服务成本与收入损失,应由开发商予以填补,二者服务阶段、费用性质截然不同。

3.事后履约行为维度

双方后续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单独对空置房物业费的支付标准、结算方式作出补充约定,该事实直接证明,双方均认可空置房物业费独立于前期介入服务费,不存在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四、法院裁判观点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本所律师代理意见,依法认定:空置房前期物业服务费独立于前期介入服务费,开发商以已支付前期介入服务费为由拒付物业费,无合同依据与法律依据,物业公司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向开发商主张空置房物业服务费,遂作出上述胜诉判决。

众瓴动态|本所三名律师受邀参加全国人大海门基层立法联系点2026年工作会议

近日,南通市海门区人大常委会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海门基层立法联系点2026年工作会议。本所朱一葵律师作为立法联系点专家及立法建议采纳人员,郑黄梅律师、黄家玮律师作为立法建议采纳人员受邀参会。

 

 

 

 

 

会议通报2025年度立法建议采纳人员清单,联系点全年共28条建议被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采纳。其中,朱一葵律师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提出的1条建议及郑黄梅、黄家玮律师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提出的2条建议被采纳。

会后,海门基层立法联系点组织专家及立法建议采纳人员参观联系点建设情况并召开座谈会。

此次立法建议被采纳,是对本所立法团队专业能力与社会责任担当的充分肯定。未来,众瓴律所将继续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参与基层立法实践,以法治智慧助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依法立法,为法治建设贡献专业力量。

众瓴新闻|本所朱一葵律师为通州区供销总社开展股权投资专题培训

为进一步增强公司治理和股权投资领域的法律风险意识,提升社有资产运营管理的规范化水平,近期,众瓴律所朱一葵律师受邀为南通市通州区供销总社全体机关人员,开展以“《公司法》视角下的股权投资”为主题的专题法律讲座。

讲座现场,朱一葵律师紧密结合供销合作社集体资产管理的核心需求,以《公司法》相关规定为脉络,从角色定位、出资规范、参股投资方式、参与公司治理、股东权益保障、股权退出方式六大维度,对股权投资全流程的法律要点进行了深入解读。

为让抽象的法律条文更易理解、更贴合实际工作,朱一葵律师采用案例分析及法条对比的方式,将法律规定与社有资产投资、管理、风险防控等具体工作场景深度融合,深入浅出地剖析了社有资产投资运营中可能面临的出资瑕疵、治理失衡、权益受损等法律风险,并针对性地给出了规范操作建议与风险规避路径,为在场人员搭建起清晰的法律认知框架。

 

整场讲座内容详实、重点突出,现场学习氛围浓厚,获得了在场人员的一致认可。讲座结束后,通州区供销总社表示,本次讲座不仅实现了法律知识的精准普及,更推动了工作理念的更新与提升,为今后进一步规范、高效、安全地盘活社有资产,精准防范股权投资风险,更好地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筑牢了法治根基,指明了实践方向。

未来,众瓴律所将继续秉持专业赋能、精准服务的理念,持续深耕国企央企、供销系统等领域的法律服务需求,不断整合专业资源,以专业法律力量助力各类市场主体规范运营、防范风险,为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众瓴新闻|本所郑黄梅律师为南通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十二期现场咨询服务

作为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常年法律顾问,众瓴律所始终以专业赋能公共服务,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规范、有序运行筑牢法治屏障。2025年1月至12月,本所郑黄梅律师深耕服务一线,常态化驻场开展咨询工作,累计为中心开展十二期现场咨询活动,用专业法律服务护航每一次交易公平。

在历次现场咨询中,郑黄梅律师精准聚焦交易流程中的法律疑点、风险防控要点,为中心工作人员及各类交易主体提供“一对一”专属答疑服务。无论是交易文件审核中的细节问题,还是履约过程中的权益保障困惑,郑黄梅律师都以通俗易懂的解读、专业严谨的分析,高效解决法律难题,获得服务对象的一致认可。

十二期现场咨询活动的持续开展,将专业法律服务深度融入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有效提升了交易参与各方的法律意识,夯实了交易工作的法治基础。未来,众瓴律所将继续秉持初心、深耕细作,以更优质、更高效的法律服务,为护航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公平公正与高效有序贡献更多专业力量。

最美人间四月天,公益普法

四月芳菲,春和景明。众瓴律师公益普法步履不停。
2023年4月15日是第八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2023年4月11日,众瓴所施锶律师受邀参与南通科技职业学院环境与生物工程学院关工委联合虹桥街道新东社区关工委、崇川分局虹桥派出所开展的“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增强国家安全意识”主题教育活动,走进校园为学生普及《国家安全法》《反有组织犯罪法》等相关法律知识。
2023年4月14日,众瓴所孙嵩到南通市崇川区虹桥街道虹桥社区居委会开展“国家安全教育日”法治讲座,向社区居民宣讲国家安全相关法律知识,积极落实惠民办实事项目“村(居)法律顾问万场讲法活动”的工作要求。
2023年4月20日,众瓴所李春华律师作为南通市崇川区虹桥街道虹东社区公益律师,为虹东社区“法律明白人”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普法宣讲,结合十余个真实案例,对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等多个常见法律问题进行详细解释。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社区是基层基础。只有基础坚固,国家大厦才能稳固。”社区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是居民生活共同体,是全民普法的重要基础。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切实加强社区普法教育,让法律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

众瓴律师常年坚持公益普法,积极参与社区普法教育,未来亦会继续协助社区探索和丰富普法教育的形式和内容,坚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定位,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

朱一葵主任受聘成为新一届南通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近日,我市举行了第四届市政府法律顾问聘任仪式。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朱志强宣读了《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南通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委员组成人员的通知》,本所朱一葵主任受聘成为本届市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聘期两年。

会上,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高山强调,政府作为依法行政的主体,作出的每一项重大决策、开展的每一次行政行为,都事关发展大局、事关人民福祉,只有经得起法律的推敲,才能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朱一葵主任表示履职市政府法律顾问既是鼓励,更是责任,今后将当好政府决策的智囊团,围绕市委市政府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的目标,为建设“强富美高”新南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众瓴动态|本所开展“律动江海、法约三市”公益活动

近日,南通市司法局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开展“企暖花开法治行”专项活动,从6大方面采取有针对性的工作举措,全力服务企业开工生产、复工复产,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更有效率更有温度的法律服务。其中“律动江海、法约三市”是六个方面的公益活动之一。

众瓴所作为虹桥街道的社区律师,积极响应南通市司法局组织开展的此次专项活动。2023年2月17日8点,众瓴所杨晶律师准时走进位于桃坞路42号的——虹桥街道桃坞社区服务点,为周边经营户、居民提供法律咨询早市服务。
众瓴所在桃坞路42号服务点的早市服务时间是,每周一、周五的8:00~10:00。下图为——本所值班律师杨晶正在为周边居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为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众瓴律所除提供早市值班服务,现场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外,还专门搭建了“法约三市”众瓴咨询群,力求为有法律服务需求的企业和居民第一时间提供法律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