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瓴案例分享|成功辩护,改变抢劫罪定性

 

近期,我所合伙人蔡发华律师代理的一起抢劫罪案件,在蔡律师不懈努力下,经与检察机关不断就案件事实及定性进行沟通后,检察机关最终同意在提起公诉时将抢劫罪变更为敲诈勒索罪,量刑建议亦由8年变更为3年3个月,法院最终判决3年2个月。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秦某系一家船舶维修公司投资人,其与朱某系情人关系,承担了朱某所有的日常开销。2025年6月30日下午,秦某在未通知朱某的情况下,便突然前往朱某住处,发现有其他男性衣服、鞋子凌乱散落在客厅,遂秦某便要求朱某解释,同时秦某打电话要求其公司员工王某和柳某速来朱某住处。后三人在卧室门后找到了张某,便将张某捆绑在床上,同时秦某要求张某向朱某转账20万元,否则将此事告诉张某老婆。在此期间,秦某撕坏了张某的衣服,摔坏了张某两部手机,并对张某拳打脚踢,用于泄愤。后张某无奈只能向朱某个人银行账户转账20万元,秦某等三人才让张某离开。张某离开后即进行了报警,公安机关随即将秦某、朱某、王某及柳某抓获,并以抢劫罪进行立案侦查。

二、辩护计划

我所接到该案时已快到侦查阶段尾末,在与秦某充分沟通后,我们发现该案虽形式符合抢劫罪的法定构成要件,但秦某等三人采取的措施所使用的暴力并不完全足以压制张某反抗,张某之所以进行转账系基于害怕秦某将此事告诉张某妻子,认定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较宜,遂我们立即制订了详细辩护计划:

首先,基于接触该案时已到侦查阶段尾末,暂无法进行阅卷,我们首先想到便是能否先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我们立即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经数次沟通后公安机关同意帮我们进行协调,后我们便要求秦某的家属代为秦某向被害人张某全额退还了20万元,并全额赔偿了张某手机及衣服损坏的损失。经与张某不断沟通后,张某得知秦某与朱某系情人关系,并非有预谋布设“仙人跳”以此进行勒索,张某随即表示能够理解,并愿意出具谅解书。

再次,当案件移送检察院后,我们第一时间调取卷宗阅卷核实秦某在侦查阶段会见所述内容是否真实,经核实基本与卷宗材料一致。我们立即与承办案件检察官取得联系,阐述了我们对该案的看法,我们认为该案虽有捆绑、拳打脚踢等情节,但未对被害人张某身体造成任何实质性伤害,秦某之所以对张某捆绑、拳打脚踢,并要求张某向朱某转账,完全系基于泄愤,并非有预谋设计“仙人跳”,以此压制张某反抗,并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了详细的书面辩护意见书。最终,承办检察官采纳了我们的看法,在提起公诉时将抢劫罪变更为了敲诈勒索罪,量刑建议也随即进行了调整。

本案中,还有一个小插曲,在庭审结束后秦某在看守所值班时发现同监室的监友有自残行为,秦某随即汇报给看所守值班人员,及时阻止了监友的自残。我们知道这一消息后,我们立即向法院、检察院进行了汇报,最终经查证属实,秦某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最终秦某的刑期由3年3个月变更为3年2个月。

通过这则案件我们可以看到,随着我国法治制度的不断完善,刑法的适用已不再那么冰冷,犯罪固然应受到法律制裁,但也应结合具体情况,在适用时也应考虑具体的情节是否完全满足罪名的构成要件,同时也应考虑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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