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辩护中,审查起诉阶段是阻断案件进入审判程序、争取不起诉决定的关键节点。本所合伙人李春华律师为当事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提供辩护的刑事案件,成功推动检察机关在历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 案件程序回顾
当事人偶然出借银行账户被用于实施诈骗犯罪活动,其银行账户收到诈骗款后因当日银行转账限额,有部分款项留在当事人的银行账户中未能转出,留下的资金被当事人使用。案发后,公安机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盗窃罪两项指控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李春华律师于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及时介入案件。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两次补查重报。经过长达一年的审查与两次退侦,检察机关最终采纳辩护意见,认定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对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辩护要点
侦查机关指控当事人在明知其银行卡可能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获利将本人的银行卡提供给上线使用。李春华律师重点从当事人不具备主观明知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辩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即要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信息网络犯罪行为人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出租、出售“两卡”的次数、张数、个数,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予以综合认定。本案证据无法印证当事人具备主观明知的故意,推定行为人存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的主观故意,任意扩大了对行为人“明知”的认定范围,使法律规定的“行为人明知”的主观构成要件毫无意义,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三、 盗窃罪指控的辩护要点
除帮信罪外,公安机关还指控当事人在上线不知情的情况下,解除银行卡限额,将剩余的资金据为己有并消费,涉嫌盗窃罪。李春华律师紧扣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对该项指控进行拆解。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当事人虽出借银行账户,但银行账户的控制权已回到当事人手中,当事人使用账户资金并非是以秘密手段窃取。货币作为特殊动产,属于种类物,具有高度可替代性,交付后不能发生返还请求权,仅能基于债权关系提出相应的请求。当事人因资金周转需要使用了资金,完全可以归还,难以认定其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该项指控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四、实务总结
回顾本案的辩护历程,审查起诉阶段的有效辩护并非偶然,而是建立在扎实的证据审查与精准的法律适用之上。只有以证据审查为核心、以要件事实为突破口,才能有效推动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未来,本所律师将继续秉持专业、严谨的执业理念,在每一个案件中践行有效辩护,为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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