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瓴案例分享|绿化工程超付工程款仲裁维权案

本案由江苏众瓴律师事务所朱一葵、郑黄梅律师承办,系某文旅管理单位与市政工程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仲裁纠纷,由南通仲裁委员会立案审理。发包人与施工企业早年签订绿化提升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采用固定单价、最终结算以审计价为准,绿化设置两年养护期,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分两笔合计支付工程款 200多万元。后因片区规划改造,双方协商提前终止绿化养护周期,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造价审计,但施工方长期消极配合核对工作,经书面函件、微信多次催告仍拒绝确认审计结果,两份审计报告修正后核定工程应付价款 180万余元,发包人据此提起仲裁,要求施工方返还全部超付工程款并承担仲裁起算的资金利息、保全费用。

办案过程中,代理律师第一时间协助当事人全面梳理施工合同、竣工材料、付款凭证、苗木清点四方记录、往来催告文书、审计全套资料形成完整证据链,针对施工方不认可审计报告、主张绿化规格扣款无效等抗辩,申请全程参与审计的造价工程师出庭作证,当庭厘清工程量、各项核减金额的专业计算依据。庭审代理中,律师紧扣合同审计结算约定、养护期提前终止不可归责双方两大核心事实展开论述,客观区分争议扣款效力。仲裁庭审理后认定案涉施工合同合法有效,认可审计报告基础价款,但因养护期系市政改造提前终止、工程已竣工验收,部分绿化规格扣款不应予以核减,核算施工方实际应收工程款为 192万余元,最终裁决施工方返还超付工程款近20万元。

本案明确了市政绿化工程养护期非双方过错提前终止时,审计单方扣减绿化费用不被支持,同时确认合同约定审计结算情形下,承包人拒不配合审计的,发包人单方委托的合规审计报告可作为价款认定依据,也厘清了工程款超付资金占用利息的裁判标准。本案办理提示,发包单位需完整留存现场清点、养护变更、催告沟通全套资料,发现超付工程款时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施工企业应主动配合造价核对,消极拖延结算将承担退款、承担维权费用等不利后果。承办团队也总结,复杂建工仲裁案件需精细化分类证据,借助专业证人出庭强化核心证据效力,结合客观事实调整代理思路,方能最大限度挽回当事人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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