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瓴案例|从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到执行异议之诉,本所朱一葵、黄家玮律师破解执行困局

        在执行实务当中,不少案件在取得胜诉判决后,因公司名下无财产陷入执行终本困境。追加抽逃出资的发起人股东,是实现债权的重要路径,但股东往往会以已代为清偿公司债务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试图阻却追加结果。       
        近日,本所朱一葵、黄家玮律师代理的某装饰公司与李某、第三人某建设公司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件(均为化名),历经执行阶段追加抽逃出资发起人股东为被执行人、再到被追加股东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院最终采纳我方代理意见,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有力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权益,为此类执行案件处理提供实务参考。

案件情况:胜诉判决遭遇执行困局,申请追加抽逃出资股东

        申请执行人某装饰公司与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作出生效判决,判令某建设公司向某装饰公司支付工程款300余万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经执行法院财产查控,被执行人某建设公司名下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合法债权面临无法执行到位的风险。        本所朱一葵、黄家玮律师接受某装饰公司委托后,将办案重心转向挖掘股东责任,调取某建设公司工商登记档案、验资报告、银行账户流水等材料,核查发现某建设公司设立时的发起股东李某实缴出资200余万元,在验资完成、公司注册设立仅仅数日,该笔出资资金即从公司账户回流至李某个人账户,不存在真实的业务交易背景。据此,代理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向执行法院提交追加被执行人申请及相关证据,申请追加李某为本案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某建设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查作出追加李某为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裁定,由其在抽逃出资200余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李某不服该追加裁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诉请撤销该追加裁定。

案件分析:破解代为偿债等同于补足出资逻辑

        本案争议焦点:股东对外代为清偿公司债务,是否能够构成抽逃出资的补足,进而免除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法律后果。
 

(一)被执行人发起人股东主张出资抵销的依据       

        李某主张其已经通过直接还款、执行和解担保、代某建设公司偿还第三方债务等多种形式,累计清偿款项已经超出抽逃出资的责任限额,抽逃出资对应的责任已经履行完毕,不得再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继续追加将造成同一事由双重追责,有违公平原则。
(二)律师抗辩思路       
        承办律师结合证据与法律规定,确立答辩观点:第一,李某在公司验资后短时间内将出资回流至个人账户,在无合理解释的前提下,该行为已经构成抽逃出资。股东抽逃出资所负有的是向公司返还出资的资本补足义务,该义务的目的是充实公司法人财产,维护公司资本维持原则。
       

        第二,股东代公司对外偿债、履行担保责任,资金并未进入公司对公账户,也不存在明确的补足出资意思表示,没有通过股东会决议、财务记账等方式予以确认,并不满足补足出资的法定要件。该代偿行为仅在股东与公司之间形成普通债权债务关系,股东取得的是对公司的追偿权,该债权不能与股东法定的资本返还义务相互抵销。若允许直接抵销,相当于让抽逃出资的股东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人受偿,损害其他债权人的信赖利益。

 (三)法院裁判逻辑

        法院最终采纳我方代理意见,认定李某在公司设立验资完成后短期内接收公司转回的出资款项,且无法对资金流转作出合理解释,抽逃出资事实成立。股东补足抽逃出资,必须具备相应实质与形式要件,需要有补足出资的明确意思表示,资金应当汇入公司对公账户,同时完成股东会决议、公司财务账簿实收资本记载,对外产生公示效力。         

        即便李某存在代为清偿债务的客观事实,但资金没有进入公司账户,亦无相应合意与财务记载,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补足出资。股东代偿形成的仅为普通债权,不能冲抵抽逃出资的法定返还义务,如若认可该抗辩,将直接架空资本维持原则,损害全体债权人利益。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评价:保障执行人权益,体现律师专业价值

        本案是执行程序中追加抽逃出资股东后衍生异议之诉的典型案例,判决结果不仅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实现,同时对同类案件处理具备较强实务指引意义。

(一)司法裁判规则层面

        本案进一步明确了裁判尺度: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定补足义务具有独立性。股东不能以自行代公司向外部第三人清偿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为由,主张已经履行出资补足义务,进而对抗执行追加。补足出资必须履行法定程序,不能以股东单方对外代偿行为推定资本义务已经消灭,这样才能维护公司法资本维持原则与全体债权人的信赖利益。

(二)对债权人的实务提示

        在被执行人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僵局中,债权人应当积极挖掘股东出资瑕疵线索,充分调取验资档案、银行流水,依法申请追加抽逃出资股东。面对股东以对外代偿作为抗辩理由时,应当区分普通债权与法定出资义务,从资金流向、意思表示、财务记载角度进行分析。

(三)律师代理的专业价值

        执行追加并非程序终点,股东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案件的衍生环节。针对异议之诉中对方提出的全新事实,本所律师辨析代为偿债与补足出资二者法律性质差异,最终守住执行成果。

       
        本案的办理,为抽逃出资股东追加及后续异议之诉的处理提供典型参考,也体现出专业法律服务对于突破执行困境的重要作用。

联系我们:0513-89121339、18962909480

众瓴案例分享|绿化工程超付工程款仲裁维权案

本案由江苏众瓴律师事务所朱一葵、郑黄梅律师承办,系某文旅管理单位与市政工程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仲裁纠纷,由南通仲裁委员会立案审理。发包人与施工企业早年签订绿化提升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采用固定单价、最终结算以审计价为准,绿化设置两年养护期,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分两笔合计支付工程款 200多万元。后因片区规划改造,双方协商提前终止绿化养护周期,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造价审计,但施工方长期消极配合核对工作,经书面函件、微信多次催告仍拒绝确认审计结果,两份审计报告修正后核定工程应付价款 180万余元,发包人据此提起仲裁,要求施工方返还全部超付工程款并承担仲裁起算的资金利息、保全费用。

办案过程中,代理律师第一时间协助当事人全面梳理施工合同、竣工材料、付款凭证、苗木清点四方记录、往来催告文书、审计全套资料形成完整证据链,针对施工方不认可审计报告、主张绿化规格扣款无效等抗辩,申请全程参与审计的造价工程师出庭作证,当庭厘清工程量、各项核减金额的专业计算依据。庭审代理中,律师紧扣合同审计结算约定、养护期提前终止不可归责双方两大核心事实展开论述,客观区分争议扣款效力。仲裁庭审理后认定案涉施工合同合法有效,认可审计报告基础价款,但因养护期系市政改造提前终止、工程已竣工验收,部分绿化规格扣款不应予以核减,核算施工方实际应收工程款为 192万余元,最终裁决施工方返还超付工程款近20万元。

本案明确了市政绿化工程养护期非双方过错提前终止时,审计单方扣减绿化费用不被支持,同时确认合同约定审计结算情形下,承包人拒不配合审计的,发包人单方委托的合规审计报告可作为价款认定依据,也厘清了工程款超付资金占用利息的裁判标准。本案办理提示,发包单位需完整留存现场清点、养护变更、催告沟通全套资料,发现超付工程款时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施工企业应主动配合造价核对,消极拖延结算将承担退款、承担维权费用等不利后果。承办团队也总结,复杂建工仲裁案件需精细化分类证据,借助专业证人出庭强化核心证据效力,结合客观事实调整代理思路,方能最大限度挽回当事人经济损失。

江苏众瓴律师事务所建工团队长期处理市政、园林类建设工程结算纠纷,可为各类建设工程主体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联系我们:051389121339,18962909480

开发商需支付空置房前期物业服务费物业合同纠纷胜诉案例

我所朱一葵律师、郑黄梅律师成功胜诉为某物业公司追回空置房屋物业费共207400元。

 

一、案例核心裁判结论——开发商应当依法依约支付前期物业服务费207400元。

本所代理的(2025)苏0623民初10409号物业合同纠纷案,经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理,最终判决被告如东某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江苏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空置房物业服务费用共计207400元,支持了物业公司的物业费主张,明确界定了开发商在前期物业服务中的付费义务。

二、案件基本事实详情

1.合同签订背景

在前期物业服务阶段,已竣工未售出、因开发商原因未交付业主的空置房,开发商应当依法依约支付前期物业服务费。

2.物业移交与交付流程

2024年3月至7月,案涉楼盘多幢住宅楼、商业楼分批完成移交,正式交由物业公司实施物业管理;2024年12月30日,案涉安置业主开始办理分房、收房手续。

3.双方争议核心

物业公司主张:案涉楼栋分批移交、交付时间不一,正式交付业主前产生的空置期内,物业公司已提供完整物业服务,开发商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对应空置房物业费。

开发商辩称:案涉空置房产生的费用,属于前期介入服务阶段费用,且该笔费用已通过一次性包干方式支付完毕,无需另行支付空置房物业费。

三、案件争议焦点:空置房物业费是否包含于前期介入服务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前期物业阶段的空置房物业费,与前期介入服务费是否为独立费用,开发商能否以已支付前期介入费为由,拒付空置房物业费。

本所律师作为物业公司诉讼代理人,从三大核心维度展开法律论证,为法院裁判提供关键依据:

1.合同文本维度

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明确区分前期介入服务费与前期物业服务费两个独立法律概念。其中,前期介入服务费数额固定、包干结算;空置房前期物业服务费数额不固定,合同约定了清晰、可执行的计算标准与结算方式,二者权利义务、计费规则完全不同。

2.款项性质维度

前期介入服务费,对应的是楼盘项目移交物业公司管理前的前期介入服务费用;而空置房物业费,是项目移交物业公司后,房屋因未实际交付业主,导致物业公司无法向业主收取物业费,其合理服务成本与收入损失,应由开发商予以填补,二者服务阶段、费用性质截然不同。

3.事后履约行为维度

双方后续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单独对空置房物业费的支付标准、结算方式作出补充约定,该事实直接证明,双方均认可空置房物业费独立于前期介入服务费,不存在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四、法院裁判观点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本所律师代理意见,依法认定:空置房前期物业服务费独立于前期介入服务费,开发商以已支付前期介入服务费为由拒付物业费,无合同依据与法律依据,物业公司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向开发商主张空置房物业服务费,遂作出上述胜诉判决。

如何识别并防范非法集资

什么是非法集资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券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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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江苏省高温津贴政策解读

2018年5月7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苏省总工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高温津贴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 ,就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做了调整并明确了高温津贴的性质和使用条件。 Read more “最新江苏省高温津贴政策解读”

2018江苏青年律师千人领军人才训练营圆满结束

5月28日,初夏的宜兴芙蓉山庄内,来自江苏、浙江、上海、内蒙的90名青年律师聚集在一起,参加由江苏省律师协会、江苏法制报社主办的为期一周的“2018江苏青年律师千人领军人才训练营”。众瓴律师事务所李春华作为南通地区青年律师代表之一参加了本次训练营。

全体学员分为六组,以组为单位开展拓展训练、微论坛、辩论赛、联欢会活动。青训营的第一天,全体学员前往溧阳风景秀丽的农庄开展户外拓展训练。通过共同努力,各小组顺利完成了各种激发潜能、挑战自我的集体项目训练,大家深刻地体会到团队的力量和团队协作的重要性。一整天的拓展训练虽然辛苦,可团队成员在亲密无间的合作中拉近了彼此的距离,建立了真挚的友情。

除了丰富的小组活动以外,集训营的课程更是干货满满,不仅有《青年律师的业务创新与发展》等专业知识和案件拓展方面的课程,还设置了很多跨界课程,如《金融及资本市场宏观形势》、《律师项目管理实务》、《心理学在律师工作中的运用》,同学们在金融、项目管理和心理学方面收获了很多。张斌博士的项目管理课程,生动地讲述了项目管理、如何提高团队活力和提升效益,如何激励员工及分享利益,项目管理各版本的特点,并结合上市公司管理实务和管理现状总结管理的本质。曾跃律师将“九型人格”运用到律师工作中,分析了“丹田组”、“脑组”、“心组”人格的特征和优缺点,进而启发我们在工作中选择互补的人格类型,组建完美的团队。

 6月2日,青训营在宜兴正式落下帷幕。江苏省律师协会会长薛济民、副会长刘玲,江苏法制报副社长孙劲松,江苏省律协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肖翔、副主任董家友、袁孟出席毕业典礼。薛济民会长为参训学员颁发了毕业证书。“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我保证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神圣使命……”,学员们重温了律师宣誓誓词。薛济民会长为毕业典礼致辞,他代表江苏省律师协会对各位远道而来的青年律师表示衷心的感谢,并对学员圆满完成培训任务表示诚挚祝贺,并指出,举办本次青训营旨在进一步激励广大青年律师的新担当和新作为,推动江苏律师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强调了青年律师要充分认识自身的职责使命,不负时代的期望,不断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自我完善和提升能力,自觉担当起时代赋予的使命。毕业典礼后,各小组倾情表演的精彩文艺节目,给本次青训营划上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