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瓴案例|从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到执行异议之诉,本所朱一葵、黄家玮律师破解执行困局

        在执行实务当中,不少案件在取得胜诉判决后,因公司名下无财产陷入执行终本困境。追加抽逃出资的发起人股东,是实现债权的重要路径,但股东往往会以已代为清偿公司债务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试图阻却追加结果。       
        近日,本所朱一葵、黄家玮律师代理的某装饰公司与李某、第三人某建设公司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件(均为化名),历经执行阶段追加抽逃出资发起人股东为被执行人、再到被追加股东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院最终采纳我方代理意见,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有力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权益,为此类执行案件处理提供实务参考。

案件情况:胜诉判决遭遇执行困局,申请追加抽逃出资股东

        申请执行人某装饰公司与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作出生效判决,判令某建设公司向某装饰公司支付工程款300余万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经执行法院财产查控,被执行人某建设公司名下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合法债权面临无法执行到位的风险。        本所朱一葵、黄家玮律师接受某装饰公司委托后,将办案重心转向挖掘股东责任,调取某建设公司工商登记档案、验资报告、银行账户流水等材料,核查发现某建设公司设立时的发起股东李某实缴出资200余万元,在验资完成、公司注册设立仅仅数日,该笔出资资金即从公司账户回流至李某个人账户,不存在真实的业务交易背景。据此,代理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向执行法院提交追加被执行人申请及相关证据,申请追加李某为本案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某建设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查作出追加李某为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裁定,由其在抽逃出资200余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李某不服该追加裁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诉请撤销该追加裁定。

案件分析:破解代为偿债等同于补足出资逻辑

        本案争议焦点:股东对外代为清偿公司债务,是否能够构成抽逃出资的补足,进而免除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法律后果。
 

(一)被执行人发起人股东主张出资抵销的依据       

        李某主张其已经通过直接还款、执行和解担保、代某建设公司偿还第三方债务等多种形式,累计清偿款项已经超出抽逃出资的责任限额,抽逃出资对应的责任已经履行完毕,不得再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继续追加将造成同一事由双重追责,有违公平原则。
(二)律师抗辩思路       
        承办律师结合证据与法律规定,确立答辩观点:第一,李某在公司验资后短时间内将出资回流至个人账户,在无合理解释的前提下,该行为已经构成抽逃出资。股东抽逃出资所负有的是向公司返还出资的资本补足义务,该义务的目的是充实公司法人财产,维护公司资本维持原则。
       

        第二,股东代公司对外偿债、履行担保责任,资金并未进入公司对公账户,也不存在明确的补足出资意思表示,没有通过股东会决议、财务记账等方式予以确认,并不满足补足出资的法定要件。该代偿行为仅在股东与公司之间形成普通债权债务关系,股东取得的是对公司的追偿权,该债权不能与股东法定的资本返还义务相互抵销。若允许直接抵销,相当于让抽逃出资的股东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人受偿,损害其他债权人的信赖利益。

 (三)法院裁判逻辑

        法院最终采纳我方代理意见,认定李某在公司设立验资完成后短期内接收公司转回的出资款项,且无法对资金流转作出合理解释,抽逃出资事实成立。股东补足抽逃出资,必须具备相应实质与形式要件,需要有补足出资的明确意思表示,资金应当汇入公司对公账户,同时完成股东会决议、公司财务账簿实收资本记载,对外产生公示效力。         

        即便李某存在代为清偿债务的客观事实,但资金没有进入公司账户,亦无相应合意与财务记载,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补足出资。股东代偿形成的仅为普通债权,不能冲抵抽逃出资的法定返还义务,如若认可该抗辩,将直接架空资本维持原则,损害全体债权人利益。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评价:保障执行人权益,体现律师专业价值

        本案是执行程序中追加抽逃出资股东后衍生异议之诉的典型案例,判决结果不仅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实现,同时对同类案件处理具备较强实务指引意义。

(一)司法裁判规则层面

        本案进一步明确了裁判尺度: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定补足义务具有独立性。股东不能以自行代公司向外部第三人清偿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为由,主张已经履行出资补足义务,进而对抗执行追加。补足出资必须履行法定程序,不能以股东单方对外代偿行为推定资本义务已经消灭,这样才能维护公司法资本维持原则与全体债权人的信赖利益。

(二)对债权人的实务提示

        在被执行人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僵局中,债权人应当积极挖掘股东出资瑕疵线索,充分调取验资档案、银行流水,依法申请追加抽逃出资股东。面对股东以对外代偿作为抗辩理由时,应当区分普通债权与法定出资义务,从资金流向、意思表示、财务记载角度进行分析。

(三)律师代理的专业价值

        执行追加并非程序终点,股东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案件的衍生环节。针对异议之诉中对方提出的全新事实,本所律师辨析代为偿债与补足出资二者法律性质差异,最终守住执行成果。

       
        本案的办理,为抽逃出资股东追加及后续异议之诉的处理提供典型参考,也体现出专业法律服务对于突破执行困境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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