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业街区运营管理企业(出租人)将街区内商铺出租给个人承租人用于餐饮经营,双方签署书面《商铺租赁合同》,对租赁面积、租期、租金标准、租金支付周期、腾退义务、违约责任等均作出明确约定。
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人未能按约履行租金支付义务,长期拖欠租金。经双方协商,出租人与承租人签署《解约协议》,一致确认租赁合同提前解除,核对确认承租人截至解约节点结欠的租金总金额,同时约定承租人分期偿还欠款,并要求承租人于指定日期前完成商铺腾退、按现状向出租人交还房屋。
协议签署之后,承租人仅偿还部分欠款,剩余到期款项迟迟不予支付;同时承租人并未按照《解约协议》约定时间完成房屋腾空交接,继续占有使用案涉商铺。虽经出租人多次沟通催告,承租人既不结清剩余欠款,也不及时办理房屋交还手续。
江苏众瓴律师事务所朱一葵律师、黄家玮律师受出租人委托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承租人支付欠付租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解除之后的房屋场地占用费,并由对方承担本案律师费、案件诉讼费、保全费,得到法院支持。庭审过程中,承租人提出多项抗辩:主张《解约协议》签署后原租赁合同违约条款不再适用,不应当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认为其已经口头告知不再经营商铺,出租人负有减损义务,后续扩大产生的占用费不应由其承担;同时抗辩房屋占有使用费与逾期退房违约金属于双重赔付,金额过高,律师费没有合同依据应当全部驳回。
法院审理认为,结合双方提交租赁合同、《解约协议》、微信沟通记录等全部证据,作出如下认定:案涉《商铺租赁合同》与后续签署的《解约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备法律约束力。承租人未按照解约协议约定按期足额归还结算欠款,已经构成违约,应当向出租人清偿剩余欠付租金,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损失。出租人主动将违约金标准下调至一年期 LPR 的 1.5 倍,该主张未超出法律保护范围,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房屋占有使用费:虽然承租人曾微信表达准备闭店,但并未完成正式房屋交接手续,结合水电费缴纳记录、聊天记录,能够证实承租人仍然实际控制占用案涉商铺。法院结合双方沟通情况,参照原合同租金标准,支持合同解除、约定腾退期限届满后至实际房屋移交之日止合理区间内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联系我们:0513-89121339、18962909480
http://xzh.i3geek.com
Writ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