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瓴案例分享|成功辩护,改变抢劫罪定性

 

近期,我所合伙人蔡发华律师代理的一起抢劫罪案件,在蔡律师不懈努力下,经与检察机关不断就案件事实及定性进行沟通后,检察机关最终同意在提起公诉时将抢劫罪变更为敲诈勒索罪,量刑建议亦由8年变更为3年3个月,法院最终判决3年2个月。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秦某系一家船舶维修公司投资人,其与朱某系情人关系,承担了朱某所有的日常开销。2025年6月30日下午,秦某在未通知朱某的情况下,便突然前往朱某住处,发现有其他男性衣服、鞋子凌乱散落在客厅,遂秦某便要求朱某解释,同时秦某打电话要求其公司员工王某和柳某速来朱某住处。后三人在卧室门后找到了张某,便将张某捆绑在床上,同时秦某要求张某向朱某转账20万元,否则将此事告诉张某老婆。在此期间,秦某撕坏了张某的衣服,摔坏了张某两部手机,并对张某拳打脚踢,用于泄愤。后张某无奈只能向朱某个人银行账户转账20万元,秦某等三人才让张某离开。张某离开后即进行了报警,公安机关随即将秦某、朱某、王某及柳某抓获,并以抢劫罪进行立案侦查。

二、辩护计划

我所接到该案时已快到侦查阶段尾末,在与秦某充分沟通后,我们发现该案虽形式符合抢劫罪的法定构成要件,但秦某等三人采取的措施所使用的暴力并不完全足以压制张某反抗,张某之所以进行转账系基于害怕秦某将此事告诉张某妻子,认定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较宜,遂我们立即制订了详细辩护计划:

首先,基于接触该案时已到侦查阶段尾末,暂无法进行阅卷,我们首先想到便是能否先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我们立即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经数次沟通后公安机关同意帮我们进行协调,后我们便要求秦某的家属代为秦某向被害人张某全额退还了20万元,并全额赔偿了张某手机及衣服损坏的损失。经与张某不断沟通后,张某得知秦某与朱某系情人关系,并非有预谋布设“仙人跳”以此进行勒索,张某随即表示能够理解,并愿意出具谅解书。

再次,当案件移送检察院后,我们第一时间调取卷宗阅卷核实秦某在侦查阶段会见所述内容是否真实,经核实基本与卷宗材料一致。我们立即与承办案件检察官取得联系,阐述了我们对该案的看法,我们认为该案虽有捆绑、拳打脚踢等情节,但未对被害人张某身体造成任何实质性伤害,秦某之所以对张某捆绑、拳打脚踢,并要求张某向朱某转账,完全系基于泄愤,并非有预谋设计“仙人跳”,以此压制张某反抗,并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了详细的书面辩护意见书。最终,承办检察官采纳了我们的看法,在提起公诉时将抢劫罪变更为了敲诈勒索罪,量刑建议也随即进行了调整。

本案中,还有一个小插曲,在庭审结束后秦某在看守所值班时发现同监室的监友有自残行为,秦某随即汇报给看所守值班人员,及时阻止了监友的自残。我们知道这一消息后,我们立即向法院、检察院进行了汇报,最终经查证属实,秦某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最终秦某的刑期由3年3个月变更为3年2个月。

通过这则案件我们可以看到,随着我国法治制度的不断完善,刑法的适用已不再那么冰冷,犯罪固然应受到法律制裁,但也应结合具体情况,在适用时也应考虑具体的情节是否完全满足罪名的构成要件,同时也应考虑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重磅胜诉案例|超亿元大型智能设备承揽高难纠纷,众瓴律师打破验收壁垒,成功回款5仟万

某智能装备企业与某上市公司子公司签订总价1亿多元智能设备交钥匙承揽合同,约定由众瓴律师代理的智能装备企业完成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调试及五年质保全流程服务,合同约定分阶段支付款项,30%预付款、30%安装验收款需设备完工调试后支付,剩余尾款待设备投产达标后分期结清。合同履行阶段,因买方土建施工滞后、厂区水电配套长期缺失,项目现场始终不具备完整联动调试条件,即便智能装备企业克服阻碍完成全部设备供货安装,且所有单机调试均验收合格,买方仍因自身资金链断裂长期停工封场,拒绝配合开展后续试车与整体验收,并以此为由拖欠全部中期款项,众瓴律所接受智能装备企业委托遂向某中院法院起诉。

庭审过程中,对方辩称项目未完成联动试车、未完成结算审核,付款条件并未成就。众瓴律师朱一葵律师团队针对对方抗辩制定完整代理方案,首先结合合同约定与项目实际属性,驳斥对方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张,明确案件为承揽合同纠纷,该法律定性得到法院全部认可;其次整合合同、补充协议、设备调试单、往来催告函、两份现场保全公证书、买方涉诉欠税公示等全套证据,完整还原我方全面履约、场地调试障碍系买方自身原因造成的客观事实;本案胜诉核心在于援引《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阻却条件成就规则,清晰论证完善场地配套、组织试车验收属于买方应尽协作义务,买方刻意搁置项目、恶意阻碍验收流程,应当视为付款条件已经达成。法院最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买方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智能装备企业设备款共计5仟万余元。

本案为标的超亿元的大额设备承揽纠纷,案情复杂,对方利用合同验收条款设置多重付款障碍,案件办理难度极高。通过本案也为广大装备制造企业提供经营风控参考,签订大额设备承揽合同时,务必书面约定采购方通水通电、配合试车验收等协作义务;项目履约全程留存书面沟通记录、设备调试单据,若现场施工条件缺失,第一时间通过公证固定证据;遭遇买方恶意停工、拖延验收拒付货款,可依据阻却条件成就相关法律规定及时诉讼维权;起诉时分层主张债权,区分已完工对应价款和未履行维保义务的远期尾款,能够有效降低审理争议,提高回款胜诉概率。众瓴律所朱一葵律师团队全面梳理全周期履约证据,精准适用法律条文,清晰划分双方履约责任,最终帮助当事人成功追回五千余万元设备款,最大限度挽回企业垫资、仓储、资金占用等经济损失,为国内智能装备制造企业处理大额货款追偿纠纷提供极具参考价值的实操维权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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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 巧用合同解除权与定金罚则,成功化解四百万元设备买卖纠纷

在商事交易中,企业因经营战略调整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屡见不鲜。面对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支付巨额违约金及追究股东连带责任的连环诉求,如何合法合规地及时止损,成为考验律师专业功底的关键。近日,本所代理南通某公司,成功破解江阴某机械公司巨额索赔,最终促成双方调解,圆满化解纠纷。

本案由江苏众瓴律师事务所朱一葵律师、王心想实习律师代理被告南通赛和贸易有限公司进行诉讼。

一、案情回顾:四百万元设备买卖引发的连环诉讼

2024年10月9日,被告南通某公司与原告江阴某机械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拉幅定型机,总价款为4,108,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1,210,000元。后因被告自身经营战略调整,决定不再履行合同,遂于2025年6月9日向原告发送《合同终止履行通知函》,明确表示放弃定金并终止合同。

然而,原告拒绝接受,并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剩余货款2,898,000元(人民币贰佰捌拾玖万捌仟元整)及提取设备,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提货仓储费,同时以被告唯一股东为由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二、代理思路与破局策略

接手本案后,朱一葵律师迅速厘清法律关系,制定了一套以确认合同解除、阻断继续履行、击碎双重赔偿、剥离股东责任为核心的抗辩策略。

第一,依法行使解除权,阻断继续履行之诉求。原告的核心诉求在于强制被告继续履行并支付巨额尾款。对此,我们明确指出,被告已依法向原告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且通知已送达,双方合同关系已告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关于合同解除法定情形的规定,以及第五百六十六条关于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的规则,被告因经营战略调整主动发函解约,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已经终止。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及提取设备的诉求,丧失了事实与法律基础。

第二,精准适用定金罚则,击碎双重赔偿幻想。原告在诉状中不仅主张没收定金,还要求支付高额违约金及仓储费。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关于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规定,向法庭阐明本案法定定金上限应为821,600元(人民币捌拾贰万壹仟陆佰元整),超出部分的388,400元(人民币叁拾捌万捌仟肆佰元整)依法不具备定金效力。更为关键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关于违约金与定金竞合时的选择适用规则,原告无权在主张定金罚则的同时叠加主张违约金与仓储费。被告自愿放弃法定上限内的定金,已充分承担了违约担保责任,原告试图获取双重赔偿的主张于法无据。

三、庭审博弈与实质性结果

本案的审理过程并非一帆风顺。在第二次庭审中,法官依原告申请前往厂区进行现场勘验,且庭审发问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对原告倾向。面对不利局面,承办律师及时调整策略,不再纠缠于设备铭牌等细枝末节,而是紧紧咬住合同事实上不能履行以及被告已用定金弥补损失的核心底线,在庭审中反复强调,案涉设备虽已制造,但被告已明确放弃定金利益,原告的实际损失已在定金范围内得到充分补偿。

经过多轮激烈的法庭辩论与庭后沟通,原告逐渐认识到其继续履行及高额索赔的诉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解除案涉《销售合同》;被告已支付的1,210,000元(人民币壹佰贰拾壹万元整)作为对原告损失的补偿,原告无需返还;原告自愿放弃其他全部诉讼请求。至此,一场标的额巨大、涉及股东连带责任的复杂纠纷得以一次性实质性化解,被告的核心利益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保护。